傅姓宗親會章程

新竹縣傅姓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01條  本會定名為 「新竹縣傅姓宗親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02條 本會以敦親宗誼 ,追思祖德 ,發揚民族 固有倫理道德 ,並加強宗族間之團結為宗旨 。
第03條 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04條 本會會址設於竹東鎮 。

第二 章 任務

第05條 本會任務如下 :
l.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
2.倡導宗族發揚民族固有道德 。
3.謀取會員之福利 。
4.關於宗族之糾紛調解 。
5.舉辨各種公益慈善與教育 。
6.編輯本族歷史故事及族譜 。

第06條 本會會員以居住本組織區域內之傅姓宗親年滿20歲以上者得加入會員 。
第07條 如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加入為會員 :
1.背叛政府經判決確定或通緝者 。
2.褫奪公權尚未復職者 。
3.有不良嗜好或受保安處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4.禁治產未經解禁及受破產之宣告者 。
5.無行為能力者 。

第08條 新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09條 凡本會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 費新台幣1,000元整 ,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 1,000元整 (如有連續二年不出席大會及不繳會費者,視為出會予以註銷其會員資格),但生活困難之會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得免繳常年會費。(凡退會者各種會費概不退還)。
第l0條 凡本會會員均有發言、表決 、選舉 、被選舉諸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 享受之權利 。
第ll條 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信譽,經查屬實者;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提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12條 會員死亡自應為出會,惟其子女得繼承入會,但會員有第07條之情事者喪失會員資格 。

第 四 章 組 織

第13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14條 本會設理事9人、監事3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各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3人 ,組織常務理事,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互選任一人為理事長 ,綜理日常會務 ,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第15條 本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表選任之,並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其次多票者為候補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16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如遭重大事故亦不得超過五年 ,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以補足原任之期為限 ,理事長連選連任一次為限 。
第17條 本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 時分別補選之,其任期補足原任之期為限 。

第18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1.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須經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2.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 。
3.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
4.審核本會預決算 。
5.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 。
6.聽取並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
7.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19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召集會員大會 。
3.編訂工作計畫主及工作報告。
4.籌編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事項。
5.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6.處理其他重要會務 。

第20條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
1.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
2.處理理事會重要會務 .
3.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

第 21條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經常執行會務及召開理事會 。

第22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審核本會各種業務之推行概況 。
2,審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3.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第23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必要時得置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請理事會聘任均無給職 ;如處理會務需經費時 ,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決議酌給津貼 。
第24條 本會得在各鄉鎮市設立連絡處 .置主任一人由理事會聘任 ,承辦日常會務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
第25條 本會理事會均無給職 :但會員對本會貢獻特殊功勞者 ,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表揚。

第五章 會議

第26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第27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如有理事三分之一連署請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亦同 。
第28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
第29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次者 ,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 。
第30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10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 ,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
第31條 會員因事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 ,委託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受委託以一人為限。
第32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並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33條 本合會計年度訂每年 1月 1日 至同年 12月 31日止,本會每年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需提經會員大會審查通過,並陳報主管官屬核備後執行之。

第七幸 附則

第34條 本會各項辨事細則另定之 。
第35條 本會章程經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新竹縣政府核准實施 ,如有修改時亦同 。

第一次修改訂84年3月2日 新竹縣政府 84,3.2府社行字第404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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